2009-02-01 中國時報 【中時社論】 


     經濟不景氣,很多人擔心錢不夠用的問題,就連政府施政也都是以「救經濟」為首要目標;但是,難道救經濟就一定是救製造業?台灣奇蹟就一定只能建立在「科學園區」上嗎?「以製造業帶動經濟」的模式,需要投入鉅額資金、廣大土地、大量勞力方能成事,在台灣已面臨困境,什麼樣的產業才是下一波帶動成長的「經濟引擎」似乎也出現不同的思維:多樣性、小型性、分散性,以及最重要的,能同時結合在地特色與全球性市場的文化創意產業,已愈來愈受重視。 美國未來學家艾文.托弗勒將人類經濟活動的變遷分成三個階段,也就是他說的「三波革命」:第一波為「農業革命」,第二波是「工業革命」,第三波為「資訊革命」。從一九七○年代微處理器發明所帶動的資訊革命第三波以來,「知識經濟」成為個人以及社會發展的核心動力,台灣也藉代工走向全球資訊業供應鏈之王的地位;三十多年過去了,不但世界製造業的版圖已經挪移,支配全球影響力的典範也已移轉,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院長約瑟夫.奈伊在上個世紀八○年代就已提出「軟實力」的概念,他所強調的軟實力,指的是文化和價值觀,以一種深具吸引力的能量,讓人接近,並且受其影響。

     其中,「文化創意產業」就是各國致力發展的重點軟實力。文化創意產業最早是由英國首相布萊爾在一九九七年籌設「創意產業籌備小組」時開始推動,從此,文化創意產業繼科技創新後,成為各國競相投入的新領域,在創造產值、帶動就業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提高,例如英國在二○○一年所選定的十三個創意產業中,產值即高達一一二五億英鎊,也帶來了一三二萬的就業人口。此後,香港、澳洲、丹麥政府陸續投入推動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的工作;新加坡政府則早在一九九八年就制訂了「創意新加坡計畫」;而近年來所謂的「韓流」更說明了南韓在流行影視文化上的傲人影響力。

     面對全球競爭以及亞洲各國文創產業的崛起,台灣在二○○二年也宣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,並列為「挑戰二○○八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;在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」中,政府提出了五大策略來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,包括整備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機制、設置文化創意產業資源中心、文創園區與工藝產業發展計畫、振興流行文化產業方案與台灣設計產業起飛計畫等。

     如今第一期已經結束,進入了第二期。然而,實施成效如何呢?連負責推動並執行的文建會都坦承,與其他國家相較,台灣推動文創產業多年,並沒有獲致具體成效,主要原因包括相關法規與發展機制不夠健全,產業基礎研究不足、產業鏈未能建立等基本結構性的問題;其實,最關鍵的是政府的決心和行動力,例如,從二○○二年開始宣示要推動文創產業,到現在二○○九年,連一部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都遲遲未能通過立法實施,遑論其他!這種效率,台灣要拿什麼來跟別人競爭?文化創意產業沒有辦法成為台灣經濟的發展主軸,也無法創造足夠的經濟產值,絲毫不令人意外。

     馬英九總統以「文化總統」自許,上任後,也對儘早通過實施文創法這個最基本的工作多所關注,所有相關部會必須趕快「動起來」,台灣的文創產業也耽誤夠久了。目前文建會計畫在二月分將文創法草案送行政院,期盼行政院、立法院能積極認真審查這部攸關台灣文創產業發展的法案,包括成立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專責單位、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、建立文化創意產業品牌輔導與評價機制、提升創意園區經營效率、開拓國際市場等工作,都要非常積極地進行。

     當年台灣是用什麼樣的決心和效率推動IC產業,今天台灣就須用同等幅度甚至更大的努力來推動文創產業,因為投入者眾,在文創這個領域,台灣已沒有如同當年在IC領域裡的先行者利基;目前,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彷彿「八仙過海,各憑本事」,各地各國都有各自的特色和優點,形成不同的吸引力,文創已成為各國最新的競技場域,競爭極為激烈,台灣一定要更努力才能擁有發展機會,不能再散漫下去了,再繼續拖下去,台灣也別玩了,因為空間愈來愈小了。

 
 
 
 
 
文化創意,不一定產業化
2009-02-02 中國時報 【馮建三】 

     中時連續兩日推出長文,談台灣率世界之先,最早二詞連用而有的「文化創意產業」詞彙,這裡續貂一短篇。在西方,「文化」產業實為法蘭克福學派最早使用的culture industries(文化「工業」)的另一個翻譯,英國則率先使用creative industries,是為「創意」產業。台灣在二○○二年開始「挑戰二○○八」,其中十項國家重點發展計畫的第二項就是「文化創意產業」,次(二○○三)年並開始有《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》的出版。

     若就推出政策的效率,以及相關材料編纂的速度來說,台灣政府的成就非凡。問題在於,普遍存在於各種(經濟)活動的文化及創意成分,不必然需要、不必然應該或不必然能夠「產業化」,如果產業化是指該項活動的產品,能夠吸引足夠數量的人自掏腰包使用或消費,並且滿足兩項條件:取之於使用者的這筆總費用(,可以再加上廣告收入…等等),能夠支撐足夠數量的人從事專職工作;同時,雇主可以從中獲取合理收益乃至暴利。

     但是,政府認定的文化創意「產業」,能夠符合這個標準嗎?放眼天下,文化「產品」(或「服務」)的認定,可能以我國最寬,有十三項,南韓是四項。認定既寬,就不能精準,等於衍生兩類負面效應。

     一是界定模糊,總加起來不等於整體,有些項目重疊,或許會嚴重膨脹產業規模?如十三項文創產業當中最大兩項,「廣播電視」在二○○六年的產值是一○○九億,廣告是一四一六億,但廣電收入不有很大部分來自廣告?第四大項出版業的六五六億,不也包含報紙與雜誌的收入大宗,也就是廣告嗎?

     缺失之二是不能產業化的產品,被迫必須套在相同架構的法規或政策,以產業的標準相繩。根據我官方的文創產業,視覺藝術、音樂與表演藝術、文化展演業設施等三項服務或產品,根本無法「產業化」。反之,所有國家都必然通過政府支出給予相當部分的補助,惟即便補助,其從事人員的工作條件(包括「平均」所得)都不能說良好,而使用者的支出也高低懸殊,有些是完全由政府或非營利社團直接提供。如英國博物館至今仍以使用者不直接付費為原則,中國博物館去年開始逐步施行免門票…等,另有些則使用者還是得支付不能算少的費用,如我國兩廳院的票價。

     與此有關,能夠產業化的項目,「剛好」都與傳媒有關,如南韓文化產業只有四種,無一不需通過傳媒展現:出版、廣播電視、電影(含動畫等),電腦及線上遊戲。雖然這些項目不一定需要或應該產業化,特別是廣播電視。但以台灣來說,很尷尬,卻是雙重失落。

     我們希望這些產業茁壯,卻因廣電、出版與電影產業十多年來體質不良,加上政府似乎未曾根據深入調查研究,提出短中長程的政策規畫。於是,負負未曾得正,而是虛位以待,聽任國人對於傳媒內容的需求,有超過國際水平甚多的比例,由海外來源供應(特別是電影與電視劇),究竟這是消費的無我與國際化,或是消費的多重殖民化?

     這個提問的答案因人而異,我們所能確定的有二。一是我們的政府豪邁有政策,在研究不足、昧於實力的背景下,立馬有了文創政策;二是政府不計前嫌而蕭規曹隨,六年文創無成,卻似乎沒有翻轉政策的影跡。

     (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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